创业板某上市公司面临的诸如未聘请年审会计师、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拒绝阻碍执法等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对于这类破罐子破摔型的上市公司可以借鉴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机制,实行接管制度。同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场景、接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强化对原相关主体追责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建立接管制度对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处置体系的意义。
熊锦秋于4月22日注意到创业板有一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公告。该公司由于还没有聘请年审会计师,所以预计无法在法定的期限之前披露2024年年报以及2025年的一季报。而且就在21日,该公司披露因为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已经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要是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话,这个公司就很可能被终止上市。在此之前,这个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还因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收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笔者看来,对于这种破罐子破摔类型的上市公司,应该考虑实行上市公司接管制度。
证券公司现有的风险处置机制是可以拿来借鉴的。《证券法》第143条就有规定,如果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机构能够对这个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8条针对证券公司托管、接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是证券公司存在“治理混乱,管理失控”等情况,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可以对这个证券公司进行接管。这也就是说,托管只是针对证券公司的部分业务,而接管则是全盘的接管。
证券公司实行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这对于防止风险外溢、控制风险扩散以及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与此相对比,上市公司同样涉及到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个别上市公司以及高管等人员无视监管、目无法律,违法违规之后还拒不整改,摆烂躺平、破罐子破摔,这其实是变相地绑架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主体可能根本就不担心上市公司会因此退市,想要让这些主体改邪归正实在是太难了,只有把他们放在一边,引入其他主体来管理上市公司才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无人照料的荒地,同样也可以探索全盘接管制度。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明确上市公司接管的适用场景或者触发条件。在《公司法》当中可以规定,要是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治理缺陷,可能会严重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接管。在实施细则中可以明确,接管主要是针对管理层、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存在背弃信义义务,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
比如说,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然没有披露,其股票交易就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这个时候适用接管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时出具定期报告,或许能够避免陷入终止上市的结局,也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决策参考;另外还能够厘清之前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等行为,为下一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为了避免接管权被滥用,可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允许上市公司在收到接管决定书10日内提出申辩。
其次,要明确接管人权利与义务。可以由证券监管部门委托职业经理等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这个接管组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被接管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接管人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违背了就要按照《公司法》来追究责任。接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接管期间上市公司的盈亏由股东承担风险。
最后,在上市公司接管的同时要强化对涉嫌违法违规原相关主体的追责。接管组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发现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给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被接管公司原实控人、董监高存在的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应该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追责力度。接管期间,允许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破产重整;对于接管后仍然无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交易所可以及时启动退市程序。
总而言之,针对治理陷入混乱的上市公司建立接管制度,及时引入外部力量来整顿规范公司治理,可以切断违规利益链条,防止投资者利益受到进一步的严重侵害,厘清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处置体系,这是非常值得大胆探索和实践的。
文章通过对特定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出上市公司接管制度的探讨。详细阐述了制度的适用场景、接管人的权责、对原相关主体的追责等内容,指出建立这一制度对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处置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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