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于4月25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这些指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升证券行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4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为“中证协”)推出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以及《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这一举措意义重大,目的在于提高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式,指导证券公司以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和减值操作,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些修订后的指引将从2025年6月1日开始生效。
首先,关于提高券商金融工具估值水平方面。《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对现行规则中的金融工具估值方法做出了调整。在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调整上,分为不含转股权和含转股权这两类情况。对于不含转股权的估值方法,考虑到各证券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估值方法的统一化需求,针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所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来进行估值。
而对于含转股权的估值方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规定,含转股权债券的估值方法从以收盘价净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改变为以全价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还增添了新的金融工具估值方法。补充了未公开提供价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其中资产支持证券主要运用市价、第三方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在实际工作里,资产支持证券次级类缺乏市价和第三方价格数据,在估值时需要考虑可获取资产的信用质量、资产集中度及相关性、发行人信用状况、现金流支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来确定公允价值。此外,增加了风险债券估值方法,当债券出现违约或风险事件时,除了参考第三方估值外,还能够综合考虑担保方式、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最新信用评级情况、债权人委员会公告等信息,采用一项或多项估值技术自行确定公允价值。
该指引还对原有的金融工具估值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降低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恰当估计的级次,补充有明确限售期的未上市股票相关估值条款,补充资产管理产品穿透估值条款,补充特殊情况下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补充交易所衍生品交易不活跃的估值条款,细化非交易所交易衍生品估值方法,调整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表述。同时,删减了关于特殊情况下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以及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现行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于2018年9月开始实施,至今已经过了六年多。在这期间,市场发展极为迅速,整个行业的金融工具规模持续扩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品种变得越来越丰富,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这就对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非常有必要对上述《指引》的细则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从而提升其实用性,此次修订正是为了满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现状,适应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更新迭代的需求。
其次,在引导券商合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方面。鉴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规模快速增长,估值的难度也日益增大等情况,协会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进行了修订。
在完善估值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着重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完善估值的关键因素,包括企业发展阶段、项目退出路径、估值数据的可获取性、股权结构、权利义务的差异等因素。并且强调估值技术的一致性,明确相同或相似项目的估值技术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还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估值,增加有关估值数据的条款,强调证券公司应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及时获取估值数据,明确估值数据时点较评估基准日时点不应超过一年。
在细化估值技术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补充和完善估值技术的适用条件,明确自由现金流法、股利折现法原则上仅适用于已进入成熟期或经营、分红稳定的投资项目,明确净资产法可用于经营情况不佳、可能面临清算的企业。针对市场乘数法明确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明确可比公司应大于或等于三家的基本原则,新增价值乘数的选取应依据评估对象所在行业、盈利情况、所处经营阶段等因素确定。针对融资价格法老股新股价格出现差异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充分分析差异原因,并将其运用到估值中。新增回购价格法,拓展估值技术的适用情形。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修订稿进一步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方法及案例》。一是阐明不同项目背景下估值技术选择的分析逻辑,从企业情况、数据获取可行性、退出路径等因素出发给出估值技术选择的具体案例。二是明确关键参数选取的操作步骤,以市场乘数法、股利折现法、净资产法为例展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关键参数选取与计量的具体操作步骤。三是完善《市场乘数法估值常用的价值乘数》附表,结合国内外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补充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通常选用的价值乘数。
最后,在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方面。在《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里,协会重点完善金融工具减值计量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要求,对阶段划分的标准及审批流程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模型验证机制,引导行业科学审慎地开展减值计量工作,提升减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体来看,《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加强对减值工作的保障机制。增加减值相关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的相关政策及内部控制流程的具体内容,新增证券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方法管理的人员配备要求,新增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建设要求,新增加强信用风险相关数据存储与管理的工作要求。
同时,该指引提高减值工作的审慎性和精细化程度。新增减值计提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和前瞻性原则的要求。细化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方式的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并应定期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重检修正。新增证券公司应对前瞻性信息至少每年进行更新,遇到重大事件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应及时更新前瞻性信息的工作要求,并强调证券公司应设置多种基础情景,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关参数的调整。新增管理层叠加的工作要求,对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证券公司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强调证券公司应对减值结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分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强调集团内方法一致性的要求,证券公司集团内部对同一类,尤其是同一金融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基本一致的计量方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还细化阶段划分的标准和评估因素,强调证券公司应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并定期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重检修订。完善证券公司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应评估的因素。细化完善针对具有较低信用风险金融资产的认定标准,确保相关信用风险不会被低估。细化完善阶段划分标准和阈值。新增证券公司对修改或议定合同的金融工具应基于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判断信用风险是否较该金融工具于最初确认时点显著增加的要求。新增证券公司应制定严格的阶段划分上迁标准的要求,对阶段划分工作给予标准指导,使减值计提结果更具有行业可比性。
另外,《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增加减值资产核销管理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明确减值资产核销的具体条件及管理要求,并明确可核销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加强金融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
本文总结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三个修订后的指引,分别是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和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这些指引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在提高券商金融工具估值水平、引导券商合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减值处理等多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将有助于提升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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