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转首套”等房贷情况能否享受利息扣除?税务总局回应,税务总局解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热点问题

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后,“二套转首套”“贷款置换”“商转公”等住房贷款情况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这一热点话题展开。详细阐述了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内容,还涉及到纳税人贷款合同编号变化的处理以及婚前婚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内容。

自“认房不认贷”政策实施之后,“二套转首套”“贷款置换”“商转公”等情形下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据央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门庭婷),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

回顾2023年8月,央行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一通知与“认房不认贷”政策叠加,使得不少借款人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

有部分购房者反映,自己之前的住房贷款并非首套房贷利率,在办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且享受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之后,不确定是否能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答复,如果纳税人以前从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就可以享受。并且从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便能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贷款置换”且新签了贷款合同,只要新贷款依旧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情况,也能够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而针对“商转公”之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同样做出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为同一套,所以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为首套”是此项政策的关键所在,“只要认定为首套贷款,就能够享受贷款利息个税专项扣除,也就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从个人纳税所得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还不忘提醒,在办理上述业务的时候,如果纳税人的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里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另外,对于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贷款买房并且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作出了相关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结婚,并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则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本文总结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热点问题的解答,包括“二套转首套”“贷款置换”“商转公”等情况下的扣除规定,以及婚前婚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有贷款合同编号变化时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为纳税人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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