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举办未成年人普法活动暨故事分享会,活动中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发布了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在校园里发布典型案例。同时阐述了这些案例在强化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支持合理教育惩戒行为以及明确家长监督边界等方面的意义,最后表示人民法院将持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等内容。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于4月23日报道,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的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举办了一场意义非凡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未成年人普法活动,同时还有《重返庭审现场》故事分享会。活动现场颇为引人注目,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公布了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这一发布具有开创性意义,因为这是最高法首次选择在校园内发布此类典型案例。
蔡金芳副庭长明确指出,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六位一体”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里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一环。学校身为教育机构,肩负着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按照教育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以及安全保护的责任,如果未能尽到这些责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里各方责任的认定,促使学校将教育、管理的职责落到实处。
最高法此次选取这六件典型案例发布,目的在于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从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蔡金芳介绍说,这些典型案例着重强化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她强调,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是学校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在案例三中,有八年级的学生因为一些琐事在课间休息的时候殴打同学,并且还打伤了前来劝阻的其他同学,而学校却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判定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借助司法裁判推动学校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
这些典型案例也体现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决心。当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可以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这样的误解。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分别针对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不同情形,对各方主体的责任作出认定,通过司法裁判来支持学校正常地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蔡金芳指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要求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应该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这样有助于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进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案例五中,当事人对于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符合尺度要求,又充满人文关怀,这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的行为有着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
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监督,在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家校关系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典型案例也表明,家长的监督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并且要保持在合理合法的限度之内。在案例六中,有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不满,于是通过网络平台,使用侮辱性的激烈言辞,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且这些内容被广泛浏览传播。人民法院判定该家长的侮辱诽谤行为侵害了学校的名誉权,从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案例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的家校关系有着重大的引导意义。
蔡金芳表示,人民法院将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水平,凭借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构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同心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多方面内容,包括强化学校职责、维护学校秩序、支持教育惩戒、明确家长监督边界等,这些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对各方责任进行认定,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完善,人民法院也将持续发挥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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