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陆海新通道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4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典型案例,介绍了意见起草的背景,包括最高法批准的重庆市高院牵头的“13 + 2”司法协作机制等内容。还阐述了意见的具体要求,如优化司法服务制度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等。同时讲述了重庆法院在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面的具体举措,以及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对新类型案件相关问题的阐述,最后提到最高法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
西部陆海新通道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中心地带,它的地理位置极为特殊,北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相连,南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相接,并且还能协同长江经济带。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整体布局当中,西部陆海新通道有着不可忽视的战略意义。
就在4月28日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一场发布会。在会上,最高法发布了一份专门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同时还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在发布会上表示,这份意见重点关注了通道建设以及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且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在服务基础设施“硬联通”以及规则机制“软联通”方面的作用。她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裁判的规则,真正做到确定名分、止息纷争。对于涉及通道建设、物流服务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纠纷,要依法进行审理,从而为通道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服务和保障。在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以及环境资源审判等方面也要不断加强,助力打造一个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另外,像货物单证规则、运输合同规则、当事人协议管辖和选择适用域外法规则等也要不断完善,推动跨境物流和贸易国际规则的协调统一。
关于意见起草的背景,王淑梅也做了相关介绍。最高法一开始就批准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带头建立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13 + 2”司法协作机制。这个机制鼓励并且支持通道沿线的13个高级人民法院和2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务实合作,这些方面包括诉讼服务、实质解纷、执行联动、法律适用以及人才培养等,从而形成一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司法服务保障合力。王淑梅还提到,“13 + 2”司法协作机制自从实际运行以来,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最高法正是在全面总结这些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才制定出了这份意见。
这份意见对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少要求,其中就包括要持续优化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机制。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对管辖制度进行优化,提高诉讼的便利性,推进多元解纷,探索构建符合大通道、大物流特点的综合运输案件管辖制度。在涉外诉讼机制改革方面也要积极推进,促进涉外商事诉讼更加便利。同时,要创新并且完善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国际商事审判的专业化能力,拓展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
此外,意见还着重强调,要推动形成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运行的工作合力。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推进统筹协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保持协同。要支持重庆高院牵头健全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依靠最高法的“一张网”,深入推进数字法院的建设,加强数据的会商与应用,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要健全审判人才培养和区域交流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互通互融。还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重庆法院在牵头推动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司法协作工作方面,起步比较早,采取的举措也比较多,有着丰富的经验。重庆高院院长李永利介绍了相关的情况。在提升专业化司法能力方面,重庆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纠纷,像涉及运输通道建设、交通场站建设、物流集散服务、物流产业融资、贸易投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纠纷。通过完善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障通道贸易畅通、投资便利,形成了一批对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标杆性司法案例。最高法已经批准设立重庆国际商事法庭,这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
在优化审判体制机制方面,重庆法院对管辖制度进行了优化,逐步建立起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运输纠纷相匹配的管辖机制。经过最高法批准,重庆在辖区内实现了交通运输案件的集中管辖。在边境贸易纠纷的诉讼便利化改革方面加大了力度,探索快速审理机制,对电子证据进行快速认证,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在涉外送达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完善,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推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电子存证、在线认证等技术的应用。
除此之外,在深化司法协作,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方面,在最高法的指导下,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司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聚焦重点领域的司法需求,加强沿线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动,创新人才协作培养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表示,在新时代,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有新的案件类型出现。那么西部陆海新通道都有哪些新类型案件呢?意见对人民法院办理这些新类型案件又有哪些规定呢?王海峰指出,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陆港经济区、临空经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际合作园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等过程中,产生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可能会涉及当事人约定管辖、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律适用规则,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法律的司法裁判规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海峰还提到,《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明确提出要“提升多式联运效率和质量”“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意见提出要聚焦单式运输、多式联运、仓储等单证电子化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司法推动完善电子可转让记录规则的作用,提炼总结国际铁路联运单证、多式联运“一单制”等国际运输单证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他还强调,针对货物单证、跨境电商、金融创新、境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问题,意见要求深入研究可转让货物单证物权效力,跨境电商标准制定、平台治理、电子标签、跨境数据流动,跨境供应链金融、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物流金融与保险融合创新等前沿问题,从而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制度创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后,最高法还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运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
本文总结了西部陆海新通道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重点阐述了最高法为其建设发布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及典型案例。从意见起草背景、内容要求到重庆法院的相关举措,再到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规定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展示了司法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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