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试用期并非想定多久就多久

试用期时长并非可以随意确定的情况,阐述了《劳动合同法》中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时长限制,还提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初次就业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内容。

老板说要延长对自己能力的考察期,定了1年的试用期,这合理吗?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那试用期的长短到底能不能随意确定呢?答案是否定的。

要知道,试用期的时长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不是老板想定多久就多久的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是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试用期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就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这种情况下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点要提醒大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哦。而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这个期限就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了。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这种情况下试用期为12个月。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有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试用期中,除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那必须得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形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种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种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种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种就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第一种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种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种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文总结了试用期时长的法定规定,包括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时长限制,事业单位的特殊试用期规定,以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内容,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清楚了解试用期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在试用期方面出现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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