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讲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探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以“折现”形式补给员工社保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揭示其中的法律关系与风险,并对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出相关警示。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责任。但在现实里,有些用人单位会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协议,还把社保费以“折现”的方式补给员工。这种看似双方都乐意的约定,到底合不合法呢?就在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并且维持了南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先来回顾一下案情。在2022年10月的时候,朱某某到某公司担任客服综合类岗位。朱某某入职时就要求公司不用给他缴纳社保费,随后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在合同里约定,公司把应该交给社保部门的费用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按月或者按年度“折现”给朱某某。同时还约定,如果朱某某要求缴纳社保费,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包括社保经办部门)要求补缴社保费,在发生有关社保争议(像仲裁、诉讼、投诉这些情况)时,朱某某必须把某公司支付的“社保补贴”款全部返还给某公司,而且要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从2022年12月到2023年8月,某公司给朱某某支付的“社保补贴”款总共是8333.33元。后来朱某某主张要求补缴社保费,某公司就给朱某某补缴了2022年11月到2023年8月的社保费。接着,某公司把朱某某告到了南陵县法院,要求朱某某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再看看法院的审理意见。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觉得,按照劳动法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在这个案子里,某公司和朱某某虽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某公司以给朱某某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代替缴纳社保费,可是这个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个约定被判定为无效。朱某某因为这个无效约定拿到的8333.33元“社保补贴”款应该返还。
另外,对于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由于这个约定是基于双方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这个无效约定的,所以上面说的资金占用损失的约定也应该被判定为无效。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费的义务,却和朱某某约定用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免除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应该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总的来说,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返还某公司8333.33元,同时驳回了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朱某某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南陵县法院的法官也提醒大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不能用给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来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保费的义务。哪怕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也应该拒绝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从个人角度来讲,不能因为想让可支配收入暂时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把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直接给自己,或者同意用人单位用直接给自己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来代替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要是遇到用人单位用各种形式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阐述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费协议的违法性,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依据,最后对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出了相应的警示,强调社保缴纳的法定性不可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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