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推动煤矿智能化高质量发展的新规

山西出台的关于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包括规定施行时间、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概念、对煤矿企业的要求、智能化评价结果相关规定以及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山西日报记者张毅报道,日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了《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目的在于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果,不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进而全方位推动煤炭行业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该规定会在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智能化常态化运行,就是把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深入融合到煤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从而构建起一个能够全面感知、分析决策、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并且让这个系统稳定、可靠、持续地运行。

《规定》指出,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智能化系统的常态化应用,推动智能化从“建好”朝着“用好”转变。煤矿企业需要建立起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像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同时构建月度、季度等考核机制,以此来推动责任的落实。煤矿企业要组建专门负责常态化运行管理的科室,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的职责,配备足够且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常态化管理的需求。一般来说,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专职科室负责,如果聘请了专业的运维团队,专职科室也应当强化对运维团队的管理和考核。

《规定》明确规定,矿井在通过智能化评定之后,连续稳定运行3个月,煤矿企业就要依据《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对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状况开展自评,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之后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评,自评结果要存档以备查询。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这三个等级。在省市抽查时,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将会被降级或者取消评定等级,并且会在省能源局官网进行公示。相关煤矿企业整改完善之后,被降级的煤矿可以在1年后重新申请升级评定,被取消等级的煤矿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智能化评定。

《规定》着重强调,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常态化运行较差的系统,要持续进行完善、迭代升级,补上短板;对于成熟好用的系统,要进一步挖掘使用效果和使用场景。各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对所辖的智能化煤矿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优化改进智能化系统,切实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如果发现煤矿存在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情况,可以上报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降低或者取消其智能化评定等级。

本文总结了山西为推动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出台的规定内容,涵盖规定施行时间、企业责任、评价体系以及监管部门职责等多方面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果,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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